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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以个人身份参保

  一、关于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本市以外户籍的以下人员:

  1.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

  2.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基数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期内个人账户划入基数,由上年度本市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由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医保政策规定、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测算后予以公布。

  三、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以个人身份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续保缴费的,医保待遇等待期由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 关于参保范围

  单位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为: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退休人员。

  二、关于缴费标准

  1、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基数的8%缴纳。

  2、在职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缴纳。

  单位缴费基数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三、 关于医保待遇等待期

  1、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全员参加医保。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职工和退休人员从完清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时,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男应满30年,女应满25年,其中本人在我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