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1.各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在职) | 报销比例(退休) |
200(一级) | 90% | 95% |
440(二级) | 87% | 95% |
880(三级) | 85% | 95% |
2.三级医院
费用范围(元) | 在职 | 退休 |
0—880 | 0 | 0 |
880——47000 | 85% | 95% |
47000——500000 | 100% | 100% |
(二)居民医保
1.各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一档) | 报销比例(二档) |
100(一级) | 80% | 85% |
300(二级) | 60% | 65% |
800(三级) | 40% | 45% |
2.三级医院
费用范围(元) | 一档 | 二档 |
0—800 | 0 | 0 |
>800 | 800-80000元 报销比例40% | 800-120000元 报销比例45% |
费用范围:指重庆市医保政策规定的可报销部分的费用
二、起付线支付方法
起付线是由重庆市医保政策所确定的,启动医保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z低标准,起付线以内费用由患者自付,医保不予报销。
(一) 普通患者住院起付线
1、每次住院均需缴纳起付线费用。
2、城镇职工在三级医院住院首次缴纳880元,每一自然年度内再次住院者逐次递减10%,z低缴纳620元。
3、居民医保每次住院均需缴纳800元起付线费用。
(二)特殊疾病患者住院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只缴纳一次起付线费用。
主城九区以外的城镇职工医保患者及渝中区以外的居民医保患者,需在当地医院或医保部门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患者住院起付线上浮5%,报销比例下浮5%。已办理转院手续的患者,不需再办转诊手续。
三、住院费用报销计算方法
报销费用=(实际费用-自费-超标费用-起付线费用)×个人报销比例
四、血液制品使用及报销条件
提供医生开具的《抢救药品、血液制品的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后,到医保办审批盖章,一份用于出院时结账,一份交医生存住院病历。
(一)人血白蛋白使用条件:限抢救,纳入报销须有抢救记录及白蛋白低于30g/L以下的化验单,并注明用量。
(二)血浆使用条件:术中使用,需附术中麻醉记录;术前、术后使用,需附白蛋白低于30g/L以下的化验单,一张化验单可申请报销800ml。
(三)红细胞使用条件:术中使用,需附术中麻醉记录;术前、术后使用,需附血红蛋白低于70g/L以下的化验单,一张化验单可申请报销800ml。
(四)不符合上述使用条件,为自费。患者或家属在血液制品审批表上签“同意自费使用”
五、出院带药
以出院第一诊断为主,所带药物不能超过5种,不得带与本次住院所患疾病无关的药品,不得带肌注和静脉药品。普通病带药量不超过7天,第一诊断是特殊疾病的,带药量不超过14天。
六、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及疾病管理
(一)服务项目费用:院内外会诊、院前随车治疗附加费,检查加急(开机费),自请特护等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费用:美容、非功能性整容、减肥、增高、及纠正生理性缺陷检查等费用(器质性疾病除外)
(三)不孕不育,性功能障碍等治疗项目及超计划生育的诊疗项目。
(四)交通事故,自杀、打架、斗殴、吸毒、性病等产生的费用。
(五)外伤患者须详细说明受伤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故意隐瞒实情,将交通事故、自杀、斗殴、吸毒、性病等(有第三方责任的)情况纳入医保报销的行为属骗保行为。
七、出院结账手续办理
(一)凭医保卡、出院证、预交金及医保办审核签章的血液制品及超1000元高耗材审批表到出院结账处结账。
(二)二次报销患者所需基本资料及办理地点
1. 《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住院费用结算表》、《病人费用清单》 (医保办盖章)
2. 《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医保办盖章)
3. 身份证复印件 (医生签字后医保办盖章)
4. 《住院病历》 复印件
八、温馨提示
(一)每日清单项目后标有甲类、乙类限制标识的为医保报销范围内项目
(二)因医保卡未带等原因造成入院时只能以费别为“医保待定”入院的患者,务必在入院5日内,在护士站将住院证借出,并带上医保卡在医保办更改费别,以“自费”费别入院的患者,出院后不能以“医保”方式反结算。